6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西安公安交管支队高交大队获悉,4月25日,该队破获一起摩托车高速公路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件,涉案嫌疑人共7名,其中一名嫌疑人驾车最高速度竟达到304km/h。警方最终对7人中的1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5年4月22日,一段4分26秒的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传播。画面中,多辆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交替追逐,持续加速,其中一辆摩托车的仪表盘指针始终维持在299km/h的最高刻度线上,发布者配文:“国外安全道路拍摄请勿模仿。”画面中的道路指示牌陆续出现“华胥”“蓝田”“商洛”等字样。 接到警情后,西安公安交管支队高交大队立即抽调骨干警力成立“4·19”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专案组。通过对视频内容与辖区道路情况进行比对,最终确定该条视频的拍摄地为沪陕高速西商段。 西安公安交管支队政秘与宣传法制科副科长李小强表示,沪陕高速是西安市城东的东西方向的重要物流通道,客货车混行,道路环境复杂。4月19日是周六,车流量较大,涉案车辆途经路段有高架桥、山区高速,摩托车的超速行为对自身和其他车辆都存在着较大的事故风险。专案组研判认为摩托车驾驶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团伙成员刑事责任。 4月22日晚,专案组通过网传视频中一闪而过的某加油站内嫌疑车辆集中加油的画面,反复观看不断定格,最终确定视频中所显示的地点为丈八北路西加油站。通过调取途经公共区域画面,民警掌握了更多嫌疑人的信息。 4月24日,专案组结合嫌疑人网络社交账号信息、使用多种技术手段,实行动态跟踪抓捕行动,仅用时5个小时,抓获7人团伙中的5名嫌疑人,剩余2名嫌疑人经过调查确认身份信息后,也于次日被抓获到案。随后,西安高速交警经过近三天的连续作战,形成了证据链条的全面固定和时空信息的完整交叠。4月25日凌晨3时,专案组对全部嫌疑人完成调查讯问工作。 经查实,2025年4月19日13时许,骆某、汪某盛、冯某桐、严某帆、邓某、刘某珍、朱某轩7人驾驶摩托车从西安绕城高速曲江收费站闯站进入。骆某等6人先后在西安绕城高速南段、沪陕高速西商段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从沪陕高速玉山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朱某轩由于迷路,未参与追逐竞驶行为。其中骆某经长安大学车速检验鉴定,其行驶期间最高速度达到304km/h,超出其车辆车速表最高显示速度299km/h,远超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km/h)近2.5倍。其余人员最高车速均超过200km/h。6名摩托车驾驶员的行为严重危害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7名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年龄仅27岁,其中的刘某珍还在照顾自己未满1周岁的孩子。当专案组找到刘某珍时,这位年轻的宝妈始终心存侥幸,淡化自己的所作所为,直到她看到大量的视频、图片证据后,终于流泪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嫌疑人严某帆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自称,之所以骑行如此之快是因为想追赶上同伴,但是又追不上,再加上骑行过程中被风吹得难受,为了寻求刺激就选择了超速。另一名嫌疑人汪某盛表示,摩托车是他父母购买的,父母平常就要求骑行的时候注意安全,开慢点,但是他却背着父母将摩托车时速飙到270-280km/h。 在专案组对这7名嫌疑人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7人皆知道我国高速公路限速和相关道路通行规定,但拿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来追求刺激、炫技或是测试车辆性能。这7名嫌疑人到案前,他们还在微信群内讨论“5月,四川188道弯!”“报名,太刺激了!” 西安公安交管支队案件审核科民警王校培告诉记者,近年来,有摩托车驾驶人为了博取流量,追求刺激或体验车辆性能,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炸街”。这些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西安公安交管支队将坚决予以打击,全力维护社会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 本次案件中由于骆某等6人在沪陕高速蓝田至玉山段有超速行驶、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已对该6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警方已对骆某等6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另一人朱某轩由于迷路未参与追逐竞驶环节,但是他仍然在高速上存在严重超速行为,上述7人已全部被吊销驾驶证。 2024年9月22日晚,一辆轿车在河南信阳明港镇内的省道上高速行驶,闯红灯又驶出一段,追尾撞上一辆电瓶车,车上20岁小伙小盛(化名)和他的女友,以及小盛不到3岁的侄女当场身亡。经鉴定,事发时轿车的行驶速度为174km/h,据小盛母亲代女士称,驾车者黄某喝了酒,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认定黄某应承担全责。 2025年6月16日,紫牛新闻记者从家属处获悉,肇事司机黄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车主孙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此案检方已提起公诉。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肇事者迄今为止没有提出过赔偿及希望谅解的意愿。 受害人小盛的母亲代女士称,“当天我小儿子和女友去我大儿媳妇的外婆家帮忙收水稻,可能是累了,他们没有做晚饭,一起去街上吃的饭。吃完饭我大儿媳、小儿子和他女友还有3岁的孩子一起骑电瓶车回家。我的小孙女和我小儿子关系很好,所以当时没坐妈妈的车,而是坐了我小儿子的车。吃饭的地方离家里不远,没想到回家路上竟然发生了这种事,我大儿媳眼睁睁地看着他们三个被撞了。” 代女士说,事发时,自己和老伴在外地打工,当天是接到了大儿媳打来的电话才知道了噩耗,“我们连忙通知大儿子和其他亲戚,连夜赶到了家里。”代女士告诉记者,后来他听交警说,事故现场很惨烈,车被撞成碎片,一块完整一点的碎片都没有,电瓶车还整个卡在了轿车上。20岁的小盛和女友还有他们3岁的侄女当场身亡。肇事女司机黄某与车主孙某当天晚上喝了大量的酒,孙某把轿车钥匙给了醉酒的黄某,于是酿成了这一惨烈的车祸。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4年9月22日晚6时51分许,孙某载黄某至明港镇一烩面馆用餐,期间两人饮用大量白酒和啤酒。当晚10时26分许,黄某向孙某索取小车钥匙,独自驾驶至333省道一路段时,追尾道路前方正驾驶电瓶车的小盛、其女友及侄女三人,致三人当场身亡,黄某本人受伤,路旁车辆及房屋受损。 “那个路段限速40km/h,她竟然开到174km/h!”代女士告诉记者,经过事故鉴定,事发时肇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174km/h,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黄某承担事故全责。该案刑事部分的代理律师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刘记源律师补充说,事发路段附近有学校,所以限速,“这么快的车速,如果是白天,后果更不堪设想。” 代女士说,儿子小盛和女友是打工认识的,两人在一起时间已经两年了,家里人都是十分认可小儿媳,她善良懂事,和家里人相处得很好。小两口感情也很好,互相照顾,“我们一直是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家里条件不怎么好,但幸福得让人羡慕,现在这一切都被他们毁了!” 采访时代女士忍不住多次哽咽,“事发后,家里人没法好好在一起吃饭,大家几乎不说话了。我大儿子和大儿媳失去了年幼的女儿,我的小孙女是大儿媳一手带大的,所以她到现在也没缓过来,我让他们一家搬到自己家的房子里住了,免得我们互相见到了伤心。我自己每天以泪洗面,动不动就会情绪激动。我老伴现在白天都不在家,出去拼命工作,因为他说一闲来就会想儿子,想着想着就难过。我们俩平时在家里也不怎么说话,家里静悄悄的,我们看手机都不开声音。”记者看到,代女士将儿子儿媳和小孙女的照片放在一个相框里,她表示这是如今唯一能有的陪伴。今年端午节,她提着满满一篮子的饭菜水果前往祭拜儿子儿媳和孙女。 事发后,小盛女友的家属多次从云南赶来,代女士说,自己对亲家满怀愧疚,“我的亲家是通情达理的人,他们没有责怪我,还安慰我,但我真的满怀歉意,觉得是我没有照顾好他们!” 代女士说,让她寒心的是,迄今为止肇事司机和车主都没有向家属道过歉。刘律师告诉记者,肇事者和车主都只有二十多岁,没有经济能力,但他们以及他们家属都没有提出过赔偿及希望谅解的意愿。 2025年6月16日,紫牛新闻记者从刘律师处获悉,此案检方已于上周一提起公诉。刘律师告诉记者,案发后,肇事司机黄某起初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车主孙某被取保候审,但后来罪名更改。目前,肇事司机黄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车主孙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此案与之前备受关注的“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有些相似。家属希望严惩肇事者,从重判罚。 那么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刘律师表示,这三种罪名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在构成要件、主观心态、行为危险性和刑罚尺度上存在差异。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处罚最轻。指在道路上实施特定高危驾驶行为,如醉酒驾车(血液酒精≥80mg/100ml)、追逐竞驶等。主观上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违法仍实施,但对实害结果通常无故意。将会面临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制造高度紧迫危险,刑罚最重。指的是采用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繁华路段高速逆行、蓄意驾车冲撞人群)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该罪名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行为高度危险且放任或希望危害发生。该罪名的刑罚分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以10年以上至死刑。与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需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紧迫危险性。例如:醉驾后明知可能撞上他人而主观放任结果发生,构成本罪。 另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过失导致严重后果。指因疏忽或轻信,实施与放火、爆炸危险性相当的行为(如操作失误引发重大事故、过失传播传染病),实际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该罪名主观上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如已预见但轻信可避免,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刑罚处以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或拘役。与故意犯罪的区别:若行为人未预见风险或轻信可避免,定本罪;若放任风险(如明知车辆故障仍驾驶致多人死亡),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